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代合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方军令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舞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酒泉市**有限公司诉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与李**、李**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托**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新乡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