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令与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原告方*令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军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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