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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