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洛阳托**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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