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限公司、洛阳**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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