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官文*与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官文*与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官文*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官文*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官文波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