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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有限公司、中海信**河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中海信**河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海信**河南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张*诉河南**有限公司、中海信**河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张*可以向有关部门申报债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不予收取,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5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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