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河南中**限公司与南阳市**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陈**犯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豫**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陵水骏**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吴**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献合诉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灵宝市滨**责任公司、段**、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郑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