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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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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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