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滨**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灵宝市滨**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马*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审原告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