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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灵宝市滨**责任公司、段**、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滨**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被上诉人灵宝市滨**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段**、罗**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马*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审原告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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