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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生育女儿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被告想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生育女儿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婚生女尚且年幼,双方理应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健康、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环境。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理解和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极力挽回婚姻,维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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