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上诉人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