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哲诉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白**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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