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马**、李**、李**、李**、郑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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