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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刘**、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刘**、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刘**、江苏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郑**撤回对刘**、江苏东**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郑**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撤回对刘**、江苏东**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51元,减半收取7775.5元,由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51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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