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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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