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驻马**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