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陕县支行与孙**、李**、杨军政、袁**、曹**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诉被告孙**、李**、杨军政、袁**、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陕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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