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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项城市光武办事处正泰西户家属楼一套,以11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先付了35000元,第七条约定2010年年底还款40000元,2011年底还款40000万元,二年内还清房款80000元,第八条约定如不还清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作废,任何费用按房屋出租市场价每年3000元计算,装修不计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不守诺言,下欠的80000元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扣除被告居住房屋期间的房租后,双方各自返还对方财产,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房款,是因为原告拒收第一期房款,请求法庭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光武区正泰西路蛤蟆寨路南门面开发楼西单元四楼家属楼一套卖与被告,价值115000元。被告先交付原告房款35000元,房屋成交前原告因房屋牵涉的各项纠纷,由原告负责。房屋房权证由原告负责办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原被告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原告负责水电路通。下余80000元购房款被告在2010年年底还款40000元,20111年年底还款40000元,2年内还清80000元购房款。如不还清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作废,任何费用按房屋出租市场价,每年3000元计算,装修不计任何费用。该买卖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交付原告35000元购房款,原告将该家属楼交付与被告居住。2010年年底原告找被告催要到期的第一笔购房款40000元,被告因无钱未支付。2011年底原告找被告再次催要,被告准备了30000元原告拒绝接受,并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全部欠款80000元,被告一直推拖至今不予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被告的违约未按约定还款期限支付购房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李**与被告李**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返还原告李**坐落于项城市光武区正泰西路蛤蟆寨路南门面开发楼西单元四楼家属楼一套,原告李**返还被告李**购房款35000元。

三、被告李**支付原告李**房屋租金15250元(从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按约定租金每年3000元计算)

上述二、三两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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