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吕**,男,正阳县**助中心受理点工作人员。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麻**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付**与冯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有限公司、原告杨军民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中国**州分行、被告王*、第三人马**、第三人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拌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拌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