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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吕**,男,正阳县**助中心受理点工作人员。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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