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河南金**限公司、杨军民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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