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有限公司、原告杨军民与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中国**州分行、被告王*、第三人马**、第三人于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河南金**限公司、杨军民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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