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铁成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铁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铁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麻铁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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