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周**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周**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周**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1年10月9日,张**挂靠周***限公司,以其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169800元,工程已经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工程款给付方式为:周**心医院将工程款给付周***限公司,然后由周***限公司转给张**。2011年11月周**心医院汇给周***限公司80%的工程款135840元,经张**办理签字手续后,周***限公司将该款全部转给张**。2013年3月,周**心医院汇给周***限公司20%的工程款33960元。张**追要该款时,周***限公司以该款已付为由,进行推诿。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周***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396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周**限公司辩称:原告张**借用周口**限公司的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两份合同总工程款为397800元。按照周口**限公司内部规定,原告张**应当向周口**限公司缴纳总工程价款10%的管理费即39780元;原告张**已向周口**限公司支付两次管理费7280元,下欠管理费32500元。周口**限公司欠原告张**工程款33960元,扣除原告张**所欠的管理费32500元,下余1460元,周口**限公司愿意给付原告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张**挂靠周口**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涉及本案的内容为:1、工程名称为周**心医院2号楼八楼输液中心配电施工工程,工程总价款为169800元。2、配电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周**心医院给付80%的工程款即135840元;待电缆和门诊楼配电箱接通后,给付剩余工程款。张**负责将配电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周**心医院验收合格。张**负责办理有关付款手续,并提交周**心医院。2011年11月周**心医院汇给周口**限公司80%的工程款135840元,周口**限公司将该款全部转给张**。2013年3月,周**心医院将剩余工程款33960元汇给周口**限公司,但周口**限公司没有将该款给付张**,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一、2012年4月20日,张**挂靠周口**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电缆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涉及本案的内容为:1、电缆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28000元。2、电缆安装施工完毕并试电正常,周**心医院给付90%的工程款;待门诊楼地下室接通电源后,给付剩余工程款。该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周口**限公司已经将工程总价款228000元全部给付张**。二、张**给付周口**限公司管理费合计金额为728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挂靠被告周**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施工合同两份,关于管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被告周**限公司辩称原告张**应当向其缴纳总工程款价款10%的管理费即39780元,无据可证。原告张**挂靠被告周**限公司以其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施工合同两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被告周**限公司依据两份无效合同,收取原告张**的管理费于法无据。所以,被告周**限公司辩称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张**挂靠被告周**限公司以其名义与周**心医院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是原告张**已经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所以,原告张**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周**心医院将工程款33960元汇给被告周**限公司后,被告周**限公司应当将该款给付原告张**。所以,原告张**要求被告周**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3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要求被告周**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口**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工程款3396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原告张**负担50元,被告周**限公司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