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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团依布、陈**、冯**与冯**、马**、任自卫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麻团依布与上诉人冯**、陈**,被告上诉人冯**、马**、任自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青海省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塔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麻团依布、冯**、陈**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团依布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马虎山、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陈**、被上诉人马**、任自卫、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麻团依布对陈**、马**、冯**的诉讼请求不明;2、原审判决对陈**、马**与原大通县**空心砖厂之间的关系未予查清;3、2011年12月1日冯**和任自卫签订《转让协议》,原审法院对此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未予审查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有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大塔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发回青海省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麻团依布、陈**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

理费7958元退还各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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