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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诉郁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魏贺诉被告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洛**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河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洛*终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洛**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中,原告魏贺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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