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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