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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与河南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卫*林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刑事犯罪,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卫枫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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