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调解现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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