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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庆录与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卢庆录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利乡政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卢**再审申请称:本案系征迁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纠纷。卢**与妻子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该房屋系共同财产,卢**并未委托卢**代签协议,况且吉利乡政府未经法律授权所签订的《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石化扩能改造工程安置建设征迁补偿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与吉利乡政府签订的《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石化扩能改造工程安置建设征迁补偿协议书》,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卢**、卢**主张该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卢**夫妇与其父亲卢**共同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作为村庄整体拆迁这样的工程,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任何一个家庭都会非常关心,慎重选择,卢**作为家庭成员,又是具备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代表全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庭审中卢庆功承认将签订协议的情况告知了父母,卢**对卢**的代签行为予以认可,并己领取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项,故卢**、卢**主张协议书无效及卢**称未委托卢**代签协议,该协议对其无约束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信。

综上,卢立功、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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