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限公司与嵩县城**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嵩县城**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洛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洛阳**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