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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因与王*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因与王*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吴**书面撤回再审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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