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尚**因与被上诉人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尚**,被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楚**、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