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周*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夏*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81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合众**有限公司与河南亿**有限公司、新蔡县**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甲诉被告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等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与胡**、漯河**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王*某、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