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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阳**中学校(简称原十二中,地址位于安阳市殷都区西司空村拆迁项目的事实,刘某某联系李*某,由李*某介绍从事拆迁工作的李*甲,白某某、刘某某以该项目交由李*甲施工为由,冒用安阳市殷都**空村民委员会(简称西司空村委会)的名义与李*甲签订《拆除协议书》,要求其在施工前缴纳3万元费用。刘某某收取李*甲3万元后又与其签订《拆迁合同》,保证原十二中能够顺利拆除,后钱款被刘某某使用无法归还。

2014年8月,白某某虚构原十二中土方开挖项目的事实,提出由其和李某某共同承包,并冒用西司空村委会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殷都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土方开挖合同》。白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以工程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财物共计32963元。

经鉴定,合同及协议上西司空村委会印章、殷都区政府办公室印章与原章印不一致。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拆除协议、土方开挖协议、记录本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证明;3.被害人李**、李**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通话记录。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白某某辩称仅从李某某那里得到二次钱,共计3500元。没有证据证明得到其他钱。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刘某某在事实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害人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存在一定过错;3.初犯、偶犯,愿意最大能力退赔,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阳**中学校(以下简称原十二中)拆迁项目的事实,刘某某联系李*某,由李*某介绍从事拆迁工作的李*甲,白某某、刘某某以该项目交由李*甲施工为由,冒用安阳市殷都**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司空村委会)的名义与李*甲签订《拆除协议书》,要求其在施工前缴纳3万元费用。刘某某收取李*甲3万元后又与其签订《拆迁合同》,保证原十二中能够顺利拆除,后钱款被刘某某使用无法归还。

2014年8月,白某某虚构原十二中土方开挖项目的事实,提出由其和李某某共同承包,并冒用西司空村委会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殷都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土方开挖合同》。白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以工程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财物共计32963元。

经鉴定,合同及协议上西司空村委会印章、殷都区政府办公室印章与原章印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最开始是刘某某找我说十二中要拆,我说问问村支书,村支书孙某某说上级还没说,但迟早要拆,我找刘某某商量先把活弄到手,刘某某说找人干,交大队3万,自己留3万。刘某某通过李*某找到李*甲,都到我家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约定先给3万作为拆迁费,等到开工再交大队3万。李*甲先给了刘某某3万元。协议书是孙某某在A4纸上盖西司空村委会章的空白纸,内容是李*甲写的,打印好后双方签字,施工时间2014年3月10日和竣工时间2014年6月10日是填上去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3月10日,时间都是刘某某定的。拆迁一直没有开工。我说还有一个挖土方的活,我可以和李*某伙干,要请客,让她给我一个500元、一个2000元,2014年中秋节时给我一个2000元,其他都是500元、1000元一直给她要,有多少次、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我和李*某是对半出钱,我记得共花了六万多,李*某没我出的钱多,最多只有23000元左右。挖土方合同内容是我让李*某自己写的,她写好合同后,我交给孙某某,让孙某某盖西司空村委会章,殷都区政府办公室那个章是我在北关双桥一个卖苹果的地上捡到的,我就胡盖上去了。合同上的安阳市**建筑公司是李*某写的,我盖时没有看合同。钱我都请人吃饭了,每顿饭也就花个二百来元,说不清钱到底怎么花了。

刘某某和李*甲签的合同我不知道。当时李*甲交给刘某某的3万元原来约定由我、刘某某、李*某各分得1万的。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白某某是西司空村的人,不在村委会任职。我让白某某给找个活儿,他说村里盖便民中心,让我干,然后拿了个盖有大队章的协议。后来这个活儿没人干,白某某又说村里十二中学拆迁,让我找个人干,我就找了李*某,李*某找到李**。当时我和李*某、白某某说好,李**交6万元拆迁费,先给我们三万,开工后再给大队交三万,我们的三万是我和白某某、李*某一人分一万,因为是我们联系的这个工程,李**也知道这个事。十二中是否真实要拆迁我不知道,反正白某某有大队的章,我也问过十二中看校门的,他说也不知道,但迟早要拆。白某某说在村委会签协议不方便,我和白某某、李*某、李**在白某某家里商谈好十二中拆迁,让李**干,李**先给3万,要把钱给李*某,李*某把钱放桌子上,白某某拿时我不放心,说先让我拿着,李**说得再让我给他签个协议。写好协议后让白某某签,不知道什么原因,白某某不签。李**就让我签,我说这个十二中拆迁的事大队都盖了章,假不了,我就签了合同。当时我拿走钱后就忙我的事,能不能履行合同没想过,如果白某某没有让李**干成活儿就退钱。我不知道白某某有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反正大队给他盖了章。三万元我存到银行个人账户,在网上炒股被骗了。2015年年前,新闻报道殷墟私搭乱建严重,十二中在范围内,所以我知道不能拆迁了。李**和李*某在大年三十找我让我退钱,我答应退钱。他们找我询问何时开始拆迁时,我说将来肯定要拆,西司空村将来是个花园,何时拆我不知道。我是听村里人说将来是花园的,不知道谁说的,也不清楚政府有没有规划。我拿钱是因为白某某想拿,我怕他办事不牢稳,到时候事办不成钱也退不了,所以我把钱拿了。我知道学校归教育局,但学校占西司空的地,就的让西司空村干拆迁,教育局和村委会有没有拆迁协议、开发文件我不知道,但白某某和村里有协议,有大队章,我不用考虑章的真假,那是白某某的事。我没调查过拆迁十二中的事是否属实,我在协议上写的开发、完工时间都是按照白某某的协议写的,我给李*某他们在电话里说在区里有人是闲喷的。

3.被害人李*甲得陈述,2014年2月份,李*某介绍西司空村十二中拆迁的活,带我到白某某家里,说活是白某某、刘某某包下来的。白某某让我们去十二中看地方,不让进就说是大队让来的,但不能说是准备拆迁的。我们看过后问白某某有无合同,他拿出来一份盖有西司空村委会章的拆除协议书,我们就相信了。后来白某某通过李*某让我带6万元去签合同,我就和合伙人还有李*某到白某某家,白某某让我先交6万,我说先交3万,开工后再给3万,然后就将3万元放到桌上,李*某和我是一个村的,我让她先拿着,如果弄不成就能找她退,但刘某某把钱拿走了,我就又让刘某某签了个协议,他和白某某是合伙的,白某某说写不好字,他们谁签都一样。白某某、刘某某说十二中要拆迁,和村里说好了,他们说马上能开工,没说什么时候开工。后来一直不开工,白某某一直推脱,到2015年初我说不干了,白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退钱,我们去找他他又说没钱。

4.被害人李*某证言,刘某某知道我原来干过打桩的活儿,他说十二中要拆迁,问我是否认识拆迁的人,我介绍李*甲,我们到十二中看了几次,觉得可以,就签合同,刘某某说他认识区里领导,区里已经规划好了,还说他和白某某已经拿下了十二中拆迁合同,白某某受理有盖了村委会公章的合同,我就相信十二中真的要拆迁了。还说不会亏待我这个中间人。李*甲说让我这个中间人拿着钱,可他刚把钱放桌上,刘某某就先把钱抢走了,他和白某某说必须他拿着,他们俩说保证没事,干不了退钱。刘某某和李*甲又签了个合同证明收钱。后来一直开不了工,我和李*甲找白某某和刘某某,刘某某说钱在他家放着,随时能退,但找他要钱时又说钱被他用了,没钱。

2014年8月份,白某某说十二中的土方活儿工程已拿下,他想让我来干,还说她是村里的地头蛇,以他的名义和村里签合同怕村民提意见,由我和村里签协议,我们伙干,我担心拆迁还没开工,土方活能不能干,他说和殷都区建国书记是铁哥们,肯定能干,让我找个合同给大队看,我交给他一份合同,一个星期左右,白某某通知去他家签合同,说大队要求在他家签合同,我过去后,白某某说大队的人都有事,让我先签后大队再签。几天后,他说大队签了,通知我去取,他又说大队干部要5000元,让我出2500元,我拿合同当场给了他2500元。之后白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我要钱,理由都是给大队干部或区里的领导请客送礼。2014年10月份左右,白某某说那合同得到区里盖章,让我送来,还让我出了2000元。2015年1月1日,白某某又说村里让进地拆迁,得给新上任的村干部和区领导送礼,我只给了白某某1200元和一箱白酒价值400元。因为我要记个成本,白某某每次要钱我都记在个本上,我计算了下,从2014年7月14日到2015年1月1日,白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我索要现金32963元。后来我觉得不对劲,就找人打听了下十二中拆迁的事,结果村里根本没有这回事,我给白某某的钱都没有打条。

5.证人陶某某、刘*甲证言,证明李*甲让陶某某、刘*甲、周某某与其一起看十二中后,到白某某家,白某某拿出一份盖有西司空村委会公章的合同说已经说好拆迁事宜,李*甲与白某某、刘*某签订合同,并交3万元,刘*某将钱拿走,后来发现被骗的事实。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任西司空村支书期间没有听说过十二中学要拆迁的事情,也没有给白某某开过空白的村委会公章,本案涉及的拆除协议书和土方开挖施工合同没有见过。村委会对外的合同落款需要村主任签名,不能由白某某签名。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任西司空村支书期间,西**委会没有权利开发十二中,没有人问过十二中的事,村委会公章在街道办保管,需要村长、支书共同签字才能去盖章。

8.李某某记载的白某某要款清单,证明2014年7月4日以来,白某某向李某某要财物共计32963元。

9.安阳市第三十五中学证明,证明其代管的原安阳**中学没有拆迁的事实。

10.西司空村委会证明,证明村委对十二中学没有处分权,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拆迁,没有对外签订拆迁合同的事实。

11.土方开挖施工合同、拆除协议书、鉴定意见,证明上述材料上的西司空村委会公章、殷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系伪造。

12.通话录音,证明李某某与白某某通话时,白某某认可并同意偿还李某某给其花费的3万余元。

1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296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罪名成立。对于白某某称仅收李*某3500元,没有收其他钱的辩解意见,经查,白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某证言及其提供的清单、土方开挖施工合同、录音材料等证据足以证明白某某虚构与李*某合伙进行土方施工的名义,以工程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财物共计32963元的事实,白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李*某、李*甲是经过刘某某介绍与白某某商谈承包拆迁工程,且是刘某某占用了李*甲所交的3万元现金,刘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没有调查实际情况,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白某某、刘某某虚构事实,并以伪造的西司空村委会印章签订合同、协议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在本案前期没有进行详细调查,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没有调查实际情况,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甲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责令被告人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三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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