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甲诉董**、宋**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左*甲诉董**、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左*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董**、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左*甲诉称,董**、宋**于2014年10月18日向左*甲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4月16日前还款,利息为年息16%,逾期利息为日息1%。借款后董**、宋**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至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董**、宋**偿还左*甲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董**、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董**、宋*丙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8日经周口翼龙商务**司扶沟分公司(以下简称翼**司)介绍,董**、宋*丙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左**借款60000元,同日左*甲在翼**司内以现金给付形式将60000元交付给董**、宋*丙。董**、宋*丙向左*甲出具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和董**签字的董**、宋*丙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合同及借据载明:董**、宋*丙向左*甲借款6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8日,借款期限6个月,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之前。借款期间利息为年息16%(月息1.333%),逾期利息为日息1%。借款到期后,董**、宋*丙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董**、宋**向左*甲借款6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款合同、借据各一份,左*甲于当天向董**、宋**以现金支付该款,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故左*甲要求董**、宋**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利息为年息16%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为日息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超出年利息24%部份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甲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4月16日的利息,按照本金60000元、年利率16%计算;从2015年4月17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6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宋**共同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