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分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5元,由原告李军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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