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军长与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洛阳市**有限公司二十二分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5.5元,由原告李军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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