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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灿*与孙银根不当得利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车灿*因与被申请人孙银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二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车灿*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2万元招工费是申请人所得没有证据;2、本案争议之款项系为他人办理招工而收取的报酬,原审将此案定性为不当得利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车灿义收取孙*根2万元招工费,有车灿义向孙*出具的收据在案佐证。车灿义以为他人办理招工之名收取孙*根2万元,在工作未办成的情况下不予返还,形成纠纷,原审定性为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综上,车灿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车灿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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