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李**、赵**、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诉被告李**、赵**、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于2015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赵**、王**、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谭**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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