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一案,鹤壁**有限公司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淇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号仲裁裁决,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鹤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鹤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鹤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仍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