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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献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22日生育长子朱某某,于2013年5月12日生育长女朱某某。几年来,被告不务正业,经常酗酒,酒后多次殴打原告致伤,被告不但辱骂原告的父母,还多次殴打自己的父母。为此,原告从2013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2015年3月份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因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朱某某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14日生育长子朱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生育长女朱某某。因家庭琐事,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已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其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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