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铝**限公司、李**与洛阳乾**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来法与洛阳乾**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铝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对本院(2015)洛执字第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中**司称,(2015)洛执字第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将乾**司在我公司存放的33527吨矿石款予以结算,并将款项转入法院指定帐户。经核查,乾**司至今未向我公司存放33527吨铝矿石,无法按照法院执行通知的要求办理结算及转款。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洛执字第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称,中**司在本案诉讼保全时签收了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提出异议。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中**司异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李**与乾**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根据李**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中**司送达了(2014)洛*立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司协助对乾**司在中**司的铝矿石33527吨予以查封,暂不予办理货款支付手续。中**司于当日签收了上述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对该案作出(2014)洛*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19日对上述乾**司在中**司的铝矿石进行了续封,后于同年12月16日向中**司送达了(2015)洛执字第2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本院查封的乾**司在中**司的33527吨矿石款予以结算,并转入本院帐户。后中**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依法向异议人中**司送达了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司己进行签收。现因乾**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司送达(2015)洛执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对本院查封乾**司在中**司的33527吨矿石款予以结算,并转入本院帐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司称其未收到乾**司的上述铝矿石,无法履行协助事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中铝**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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