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张一平、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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