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苏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苏仲裁字第337号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盈**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盈**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新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简连华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盈**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新锐公司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无法还原因其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合同所包含的几家门店商场已经无意续约的重大事实;2、仲裁庭对于新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未能与商场续约的责任不在于新锐公司的认定错误;3、双方对不能回收的销售款予以了确认,仲裁庭以未提出反申请为由未处理,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2014)苏仲裁字第337号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盈**公司提出了新锐公司隐瞒证据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该撤销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仲裁庭对新锐公司义务履行的认定、未与商场续约的责任主体认定以及销售款的处理,属于仲裁的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盈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盈**公司请求撤销苏**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337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盈**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