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雪*、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金**、沈**、沈**、宣丽亚、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普通合伙)、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金**、沈**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至2013年12月18日的利息人民币25999.16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人民币177.3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金**、沈**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98847元。上述一、二项款项,被执行人金**、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沈**与宣丽亚对被执行人金**、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普通合伙)对被执行人金**、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苏州茂**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3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490元,由被执行人金**、沈**负担,被执行人沈**与宣丽亚、常熟市恒泰经纬编织造厂(普通合伙)、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金*、沈**共同共有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7幢×房屋1套,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工业园的房屋1幢,但两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非本案首封,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苏州茂**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江淮牌汽车1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154513.4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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