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常熟支行与王**、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诉被执行人王**、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王**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本金34883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2月12日的利息1683.54元、滞纳金5670.38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二、被执行人王**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律师费4757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提供抵押的苏EC275N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2215元,由被执行人王**负担,被执行人江苏昭**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抵押的苏E×××××汽车目前查找无着,此外,被执行人王**、江苏昭**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车辆。本案未执行到位49208.92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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