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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逄*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逄*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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