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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鲈**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案件描述

原告吴*市鲈**份有**与被告吴***责任公司、吴**、朱*、吴***限公司、吴**、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责任公司应归还原告吴*市鲈**份有**借款本金98467元,并偿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吴***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市鲈**份有**律师费损失6000元。三、被告吴***限公司、吴**、朱*、吴**、杨**对被告吴***责任公司的债务(含上述第一、二款义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吴*市鲈**份有**负担128元,由被告吴***责任公司负担115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市鲈**份有**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115.14元,执行费用1717元。吴***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截止2015年4月9日已有44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131695849.26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江市**责任公司、吴江**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吴**、吴**因相互担保欠债上亿元。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吴江**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府前路469号富源花园14幢104室的房地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委托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苏州**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9月12日苏州**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评估价格为979500元。2014年9月22日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1700155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布对吴江**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按总评估价12679655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因只有一人报名不符合相关网络拍卖规定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以10143724元(取总评估价12679655元的80%)的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1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吴江**限公司名下位于桃源镇铜罗振兴街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由买受人吴江**有限公司以10143724元竞得。至此,拍卖吴江**限公司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得款10143724元,扣划吴江**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扣除评估费78713元,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6963600元(包括房地产抵押款、机器设备抵押款),扣除退还总诉讼费820882元,扣除(2014)吴江执字第4437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款456400元,执行费6746元,余2236383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1.67%,本案分配得款3455元。被执行人吴**名下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若能成功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案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市中冠**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限公司银行存款419000元;对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办公用具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0562724元,共计执行到位10562724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得款3455元。被执行人吴**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待财产成功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7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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