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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李**、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杨*、杨*(以下简称李**家)、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黄**出所(以下简称黄**出所)的询问笔录认定李**承揽杨*成家厨房改建工程,杨**等人受雇于李**从事建筑辅助工作,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询问笔录形成程序违法,李**在公安信访部门的信访笔录已经变更了该询问笔录的内容,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李**二审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李**与杨*成电话通话单及通话录音、李**与木工许**的通话录音、在场人单**、郭**证言、施工人周长楼、郭**证言、用工人李**证言的五组证据从内到外证明李**与杨*成之间并非承揽关系,这些证据是李**在一审判决后发现,且李**与杨*成的通话录音反映出本案在诉讼前后,杨*成主动与李**协商一致对外,杨*成及其他长辈亲戚让李**挡着保护杨*成,杨*成为摆脱自身责任让李**在黄**出所谎称相关事实,即伪造事实。二审法院却不予采信,明显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在黄**出所接受首次询问时称杨**联系李**帮其厨房改建,工钱由杨**直接给李**。李**在黄**出所接受首次询问时承认杨**家进行厨房改建由其承揽,事故发生当日,杨**、周**、郭**受李**指派到杨**家做工,而周**、郭**在黄**出所接受首次询问时也已证实,杨**家厨房改建工程的工头是李**。周**在一审庭审中也出庭陈述,工程中使用的工具由李**提供,工钱是杨**给李**,李**再结付工资给周**。涉案当事人李**、周**、郭**、杨**在上述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中的事实陈述已经证明杨**厨房改建由李**承揽,杨**与李**之间系承揽关系,而杨**、周**、郭**受雇于李**,与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以该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作为定案依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李**虽然提供信访笔录、通话录音等资料,但是这些资料并不能推翻涉案当事人李**、周**、郭**、杨**本人首次接受黄**出所询问时所陈述的事实,李**亦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询问笔录伪造的事实,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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