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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我与被告陈*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两年,因被告沉迷于与异性网聊,对家庭不负责任,甚至殴打我。2015年2月11日,我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我认为我与被告陈*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诉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好,双方之间曾为我与异性聊天发生矛盾也是事实,但是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陈*甲于1996年春节后相识恋爱,1996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4月6日生男孩陈*乙。婚后感情尚可。近两年,双方因被告陈*甲与异性网聊发生矛盾。2015年2月11日,原告曹*诉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1月5日,原告曹*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曹*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虽曾发生过矛盾,但未出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只要双方能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好是可能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曹*与被告陈*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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