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与被告江**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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