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2014)扬**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扬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