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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胜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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